发展原总经理因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一审获刑六年_

发展原总经理因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一审获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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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网·独家报道】12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原总经理、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轮公司(以下简称:油轮公司)原总

发展原总经理因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一审获刑六年
发展原总经理因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一审获刑六年

  【新民网·独家报道】12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原总经理、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轮公司(以下简称:油轮公司)原总经理茅士家、油轮公司航运部原副主任、副总经理刘后平为亲友非法牟利,刘后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茅士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刘后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04年11月,茅士家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委派至发展公司及油轮公司担任总经理。茅士家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分别在邮轮公司经营广州石化和广西石化油品运输业务期间,伙同时任油轮公司航运部副主任、副总经理的刘后平将相关业务交由其子茅某(另行处理)经营,茅某累计获利1,500余万元。

  2011年11月,刘后平委托茅士家之子茅某为其代拍上海市机动车私车牌照额度,茅某表示同意。当月,茅某以45,900元的价格拍得一份私车牌照额度,并将上述拍卖款连同100元手续费一并予以支付。直至案发,刘后平未向茅某支付上述私车牌照额度对应的钱款。

  2014年8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被告人茅士家、刘后平为亲友非法牟利,刘后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一中院于同年9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辩方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茅士家、刘后平的行为不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被告人刘后平的行为亦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茅士家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伙同该公司工作人员刘后平,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子茅某进行经营,使茅某获取非法利益1,500余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茅士家、刘后平的行为均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系共同犯罪。刘后平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两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辩方所提无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刘后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伙同茅士家为亲友非法牟利的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另据茅士家、刘后平两人在共同为茅某非法牟利中所起作用,以及非法获利归属茅某等情节,对两名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分别考量。刘后平到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认定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刘后平案发后通过亲属退缴全部受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一审判决被告人茅士家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刘后平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查扣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茅士家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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